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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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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依法得申請為社團法人,名稱為「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三、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 業務及諮詢。
六、協助推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業務。
七、從事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
八、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九、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十、會員感情之聯絡。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 六 條 |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
第 七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八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九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益。
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四、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第 十一 條 |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執業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 |
第 十二 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
第 十三 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四 條 |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本會置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
第 十五 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並議決會員停權及復權之處分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六 條 |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
第 十七 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 |
第 十九 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二十 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 二十一 條 | 本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三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