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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依法得申請為社團法人,名稱為「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三、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六、協助推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業務。 七、從事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 八、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九、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十、會員感情之聯絡。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益。 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四、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執業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本會置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並議決會員停權及復權之處分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1/5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受委託以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方式 參與會議視為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需繳交常年會費金額依入會時季次為:第一季新台幣$3000元、第二季新台幣$2300元、第三季新台幣$1600元、第四季新台幣$9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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