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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細則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依法得申請為社團法人,名稱為「桃園市物理治療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協助政府建立完善醫療體系、提升全民健康,並促進會員權益為宗 旨。 |
第 三 條 |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物理治療專業之研究與推廣。
二、提升物理治療之服務品質。
三、物理治療師教育與進修之辦理。
四、協助政府擬定、修改、推行物理治療相關之制度與法令。
五、接受其他機關團體委託辦理之業務及諮詢。
六、協助推展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及長期照顧服務等相關業務。
七、從事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認可之業務。
八、相關專業團體之聯繫。
九、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
十、會員感情之聯絡。 |
<第二章 會 員> | |
第 六 條 | 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且在本區域內執行物理治療業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領有物理治療師證書,未執行業務,得加入本會為會員。申請加入會員時,需填寫入會申請書,經審查合格,並繳納各種費用,得為本會會員。 |
第 七 條 |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八 條 |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 九 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
第 十 條 |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享有本會活動參與及福利受益之權益。
三、使用本會專屬團體標章之權利,使用辦法由理事會訂定。
四、其他依法應享有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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