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宣導公告】函轉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有關物理治療師於物理治療所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專業性勞務報酬是否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得開立收據疑義之函覆說明
- typt4u
-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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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物理治療師於物理治療所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專業性勞務報酬是否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得開立收據?
全聯會已函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 物理治療師於物理治療所執行「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之專業性勞務,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 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二、、執行上開業務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其取得之報酬屬執行業務所得,應依規定開立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一) 物理治療師非受僱提供勞務,而係以專業性技藝經營業務收取代價;承擔自有資金成本、費用、盈虧及經營風險。
(二) 勞務提供具獨立自主性、自行負擔成本及直接必要費用。
三、 檢附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來文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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