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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則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按期繳納會費。 四、執業異動時應向公會登記。 五、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與職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本會置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並議決會員停權及復權之處分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得置工作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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