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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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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十二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 二十三 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 四章 會議> | |
第 二十四 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1/5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會員代表產生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
第 二十五 條 |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出席,每一會員受委託以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
第 二十六 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 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 二十七 條 |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之同意行之。
本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方式
參與會議視為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第 二十八 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
第 二十九 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會員於同一年度內,重複入會者,免再收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三千元。會員應於每年二月底之前完成繳交當年度之常年會費,唯新進會員入會時,已超過當年度第一季者,得根據入會時間,以季為單位減收年費。需繳交常年會費金額依入會時季次為:第一季新台幣$3000元、第二季新台幣$2300元、第三季新台幣$1600元、第四季新台幣$9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
第 三十 條 | 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三十一 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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